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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出击违法超限运输!

  近期,赣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持续深化货运车辆超限治理工作,充分依托科技手段,精准锁定并依法查处多起严重违法超限运输案件,其中部分案件经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现予以曝光。请全市道路运输经营者及从业者引以为戒、相互监督,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2024年至2025年期间,两家运输企业所属货运车辆多次超限通行赣县区五云、江口不停车检测点,经治超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告知后,仍拒不主动接受处理。对此,赣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依据《江西省公路条例》第三十条、第六十六条并结合《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4年版)》第三章序号“82”违法程度严重的规定,分别对泰和县某物流有限公司、吉安市吉州区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依法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相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处罚义务,经依法催告,执法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6年1月19日,赣县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6〕赣0704行审8号、〔2026〕赣0704行审9号、〔2026〕赣0704行审1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且强制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江西省公路条例》第三十条在公路行驶的货运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值标准或者超过公路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

  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确需超限行驶的,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并遵守下列规定:

  《江西省公路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货运车辆超限运输未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百分之二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可以不予处罚;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百分之二十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的,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罚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4年版)》第三章序号“82”违法程度“严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2、超过限载标准50%的。责令改正,对超过限载标准的部分,处每吨500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公路安全,人人有责。货物装载源头企业、运输企业及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超限超载运输。赣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强化路面巡查与源头监管,严格执行“一超四罚”,坚决查处到位,切实保障公路桥梁安全和人民群众出行平安。欢迎社会各界通过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提供线索,共同监督!